一、长宁区作为上海市的一个行政区,拥有众多的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中,股东会决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详细介绍长宁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会决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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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决议的定义
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在股东会上就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这些决议通常涉及企业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三、股东会决议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上海市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 《上海市有限合伙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四、股东会决议的召开条件
1. 股东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2. 股东会召开前,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合伙人。
3. 股东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出席。
4. 股东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1. 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利润分配方案。
3. 增资减资。
4. 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5. 修改合伙协议。
6. 其他重大事项。
六、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
1. 股东会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股东会决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
3.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可以采用口头表决或者书面表决。
4.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1. 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2.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3. 股东会决议违反合伙协议的,无效。
4.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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