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会,作为企业决策的重要机构,其召开要求严格规范。股东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股东会,旨在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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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股东会的基本要求
1. 通知期限: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天通知全体合伙人。
2. 通知方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
3. 通知内容: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需讨论的事项等。
三、股东会的召集人
1. 合伙人:合伙人有权自行召集股东会。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召集股东会。
3. 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有权决定召开股东会。
四、股东会的议程
1. 审议事项:股东会应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解散等。
2. 表决方式:股东会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会议记录:股东会应制作会议记录,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表决结果等。
五、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1. 一票一权: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多数表决:股东会决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特别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决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股东会的监督
1. 合伙人监督:合伙人有权对股东会决议进行监督。
2. 法律监督:股东会决议需符合法律法规,否则无效。
3. 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和媒体有权对股东会决议进行监督。
七、股东会的解散
1. 自愿解散:合伙人可以自愿解散股东会。
2. 强制解散:依法应当解散股东会的情况,如企业破产等。
3. 其他解散:根据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会可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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