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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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静安区XX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6. 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7. 修改公司章程;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和经理
第七条 董事会为公司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人。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给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临时停止执行职务的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政府部门。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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